伍鸿友:“宋应星较忙,还是学习班中的研究人员提出一个意见,再经宋应星审阅修改后报批。”
崇祯:“学科需要涉及一定的知识面,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各占一定的比例,应用知识中,还有多种方向的选择性考题。”
谈话在继续中,从科举考试的谈话中,自然会谈到整顿吏治。
整顿吏治也涉及到许多内容,对于一些较小的较容易的内容,也许可以一步到位,可以制定较完善的标准。对于一些较难的内容则建立向好的发展的机制是重点。
中国吏治的难治之癌,是官吏的贪污和争利问题。
治理官吏的贪污,一些简单方法是起不到长期作用的。
如明太祖实行的严刑威慑,从王公贵族到小官,只要真的是贪污,就敢打击,甚至剥皮充草,那也只是在太祖时期内官员的贪污有所收敛,到明末时,官吏的贪污还是导致亡天下的主要原因。因为官吏有权力,就做不到有钱财,有利益不拿的局面。
明太祖时期,提出杀尽贪官的口号也是无用的,比杀尽贪更重要的是发现贪官,发现贪官需要如何定义贪官,定义了贪官又需要明确谁去执行发现贪官之行动。皇帝要求杀尽贪官,地方上能做到的是包庇隐藏得较好的贪官,把贪官当成不是贪官,把明显的贪官杀了就表面上做到了杀尽贪官。
真正治贪的方法是建立一套机制,并建立与机制相适应的机构,把贪污的范围和程度逐渐减轻或减少,最后走向无。
有些措施是治贪直接相关,有此举措,看似与治贪没有直接关系,而实质还是与治贪相关。
如朝庭实行文武平衡,看似是朝庭内的争权,而实质上是对治贪也有作用,原来强大的文官集团力量削弱后,维护文官中的贪污行为的文官力量就小了,有利于朝庭治理。成立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减少文官过手的钱财,也是抑制文官贪污的举措。
发展生产也是降低文贪危害的重要措施,只有在生产发展起来了,天下百姓有吃的了,治贪就有更多的时间。同样是贪污一百两,在十万两收入中贪污一百两的危害比在一万两收入中贪污一百两的危害轻一点。
当时贪污最大的是士族集团中的士人官员,争对士族中的官员又不宜普遍的打击,而是要抓住重点。
当时治贪的重点是打击士族的气炎,要天下人达成治贪的共识。
其重要方法就是要士族和天下人认清“士族利益与天下利益”。
崇祯认为,把士族那种只维护士族利益的行为调整为维护天下人的利益,就前进了一大步。以后再发现最重要的问题,再一步一步的向前走,此中的重点又是天下利益或天下人的认识问题。
士族认为,天下人就是士族一个群体,所以士族也有许多不反对皇帝说的维护天下利益的主张,问题是皇帝认为天下人是天下所有的人,包括流民,这就与士族中的部分人有分歧。
中国很早就没有奴隶之说,奴卑和奴仆也不是奴隶,也不能随便可杀,杀了奴仆也要治罪。中国实行仁义天下的政策,士族和官方伦理也表明,天下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天下人的成份。
中国天下从三家分晋之赵国招抚流亡,发展生产开始,就从实质上废除了奴隶制,那些“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贵族或士族就是天下人等内容只是原先社会的论调在封建后还留有的残余观念,早已失去了存在的伦理依据。
崇祯就是要求由平民或庶族组成的军事力量,利用皇帝的强大权力,利用士族中一些开明的人士,压制整个士族接受天下所有人是天下人的观念,放弃那天下人只是士族,只维护士族利益的观念,要求士族和天下人共渡灾害时期的难关。
当时士族中一些开明人士本身就主张“仁义”待人,又有部分士族在皇帝的强权前心理动摇,士族接受皇帝的观念还是可行。
在运用权力统一认识,共渡难关的基础上再制定新认识之上的礼法,把一些官员的行为明确做出规定,让更多的官员和民众了解公共事务的内容及规则,也就是说增加透明度。
这就需要礼部、吏部或上官寒明这类法务工作者把一此涉及官员事务的事务具体明确,那些是必须具体详细确立规则的,那些是只能规定了范围的。不仅官员要明白,小吏和普通民众也要明白。
重要的是建立法务服务系统,让不明所以的人有地方询问,让有冤之人敢于申诉。
督察院就是要增加一批来自平民阶层敢于为民请命的督察人员和讼师,带头维护礼法系统和礼法的尊严,打破原先为士族服务的督察院体系。
崇宰很清楚,当时离“君主立宪”还有一段距离,但心里要向君主立宪方向发展,而立宪法的原则就是天下的行事原则不由士族按原先的习惯来定,而是要根据天下需要来定。而崇祯所做的是运用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皇帝超人权威,引导走向立宪。